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