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