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适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