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由资金分配部门(单位)负责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扶贫资金。

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