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以精准扶贫为总体要求,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等进行分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部门依据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分配。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捐赠者的意愿安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