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以及项目规划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