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二条有效扶贫开发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承担管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