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后二十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审计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