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投资的贫困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可以采取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全程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