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扶贫开发项目由贫困户、贫困村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和年度资金情况确定。

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