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项目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