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项目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