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