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贫困地区能力扶贫和智力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完善城市教师支教制度;对扶贫对象创业和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在物资、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