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省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管理与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保护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