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