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子发放采集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其他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二)采集种类、方法、时间、地点、数量、部位不当的;(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四)末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野生植物影响作评价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