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方案;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科普教育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文件、相关背景资料和采集方案;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审批文件及采集、保护方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