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部位、地点、期限和方法等进行采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