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在自治州境内获得景区、景点开发经营权,从事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服务的法人、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州内注册、税务登记和缴纳税费。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