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在自治州辖区内利用民族、宗教文化资源,有文物价值的历史建筑和其他人文资源进行旅游经营,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民族、宗教特色和历史风貌不受破坏;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当地民族特色和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