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三条已修改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变通规定由州、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交通、林业、文化、卫生、环保、商务、民族、宗教、国土资源、工商、安监、质监、食品药监、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自治州根据辖区内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撤销旅游行政执法和景区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