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变通规定由州、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交通、林业、文化、卫生、环保、商务、民族、宗教、国土资源、工商、安监、质监、食品药监、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自治州根据辖区内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撤销旅游行政执法和景区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