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变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签定定点购物合同的、违反定点购物合同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