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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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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

第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变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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