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获得景区开发经营权的法人、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按期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其开发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由原审查批准机关无条件收回。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