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水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