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