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伪造、涂改、骗取、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取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的,或者买卖、出租河道采砂场地的,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