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