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或者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强行拆除取水建筑和取水装置,所需费用由违法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三)未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取水的。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