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