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检查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对违反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