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检查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对违反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