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