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