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需要修改时,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