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召开专家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作为资料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