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