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