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应当有法规草案文本、草案的说明和立法依据,属于变通规定的应当载明变通的理由及依据。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或者书面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介绍情况,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