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一条已废止为规范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州,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