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五条有效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向地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交资料。自治县地矿主管部门在收到采矿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和采矿登记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