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向地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交资料。

自治县地矿主管部门在收到采矿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和采矿登记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

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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