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四条有效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地质资料和开采设计方案;(二)具有与其采矿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条件;(三)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四)具有安全生产条件;(五)有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方案;开采河道砂石的,应提交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手续。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