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

(四)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五)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清理、平整方案;

(六)采砂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利用采砂船舶作业的,还应当提供采砂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和证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