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四)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五)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清理、平整方案;(六)采砂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利用采砂船舶作业的,还应当提供采砂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和证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