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的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