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河道采砂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