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并采取措施防止形成砂石市场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时,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出让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