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