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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