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指导或组织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

地方性法规可以由提案人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其它组织或者公民起草。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