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包括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交由提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提案人全体签名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执法主体及涉及的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等相关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包括法规名称、制定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基本内容,并与本市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谐、统一。

地方性法规采用条例、规定、办法、规程、规则、细则等名称。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